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5336号之一
原告:青岛邦友机电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宝龙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TWBC7A。
法定代表人:张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M6G8Y8B。
负责人:赵昭。
被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码:91510100MA6BXD1181。
法定代表人:何鲜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邦友机电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帅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