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工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3431号
原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20号1号楼06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BXD1181。
法定代表人:何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鸿,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工旅实业有限公司,住通江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684KF88,
法定代表人:余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工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9月22日向原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通知原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850元,若逾期不足额缴纳,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21年10月27日,原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裴茂森
人民陪审员  毛 挺
人民陪审员  蒲镜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