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6民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团结路。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20号1号楼06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顾问。
上诉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天祝县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匠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甘0623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祝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匠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祝县住建局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2)甘062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2020年4月上诉人公开进行天祝县团结路、**路外立面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被上诉人中标,中标价格为1525000元,2020年5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四条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包括:改造方案文本4份、正式施工图8份,含电子文档一份。而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仅向上诉人交付了电子文档一份,并未向原告交付其余合同中约定的改造方案文本一份(改造方案就是效果图,交付了一份未**的纸质文件一份)、正式施工图8份,也就是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交付纸质版的设计施工图纸,而且上诉人也没有对所交付的施工图、效果图进行审核、签字确认,未**,无法律效力,不能指导工程建设。所以被上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天祝县团结路、**路外立面规划设计项目工程设计义务,并将电子版全套施工图纸、全套方案设计图纸(效果图)及文本纸质版(改为正式施工图)交给上诉人审核确认,但是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实际交付义务,明显构成违约。因此,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交了电子版图纸就确认其完成了合同义务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明显错误。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金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属于违约方。上诉人未支付合同价款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审法院在不查明实际事实及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给被上诉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判决上诉人承担350000元违约金依据不足且明显过高。当庭补充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仅认定了被上诉人提供了效果图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没有**,实际就是设计草图),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正式签字**后的施工图纸和预算。
中匠设计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已如期交付了设计成果。上诉人负责人***签收确认,并且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对接收的设计图内容和形式均予以认可。且在双方人员沟通过程中,上诉人就工程图作出修改的指示,被上诉人按照指示完成修改。上诉人所称的没有提交纸质的设计图属于恶意辩解,忽略了合同的根本目的。针对上诉人上诉状中其他部分内容,发表答辩意见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上诉人违反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款的约定,作为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在违约金的认定上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合同约定,其计算方式合理合法,不存在依据不足的情形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属于违约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且上诉人已按被上诉人提交的设计图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上诉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其逾期未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中匠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规划设计费152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0000元(以设计费15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开始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承担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计算方式主动调低后的确定数额);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天祝县住建局委托甘肃五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天祝县团结路、**路外立面规划设计项目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2020年3月30日甘肃五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中匠民大公司参与投标。采购项目天祝县住建局联系人为张主任。2020年4月21日,中匠民大公司中标。中匠民大公司和天祝县住建局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载明:发包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天祝县团结路、**路外立面规划设计项目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2.1项目名称:天祝县团结路、**路外立面规划设计项目。2.2设计规模:团结路外立面设计范围:起点为**医院,终点至新华小区道路两侧,全长约2.5公里;**路外立面设计范围:起点为**路与G312国道叉路口,终点至力天金水湾3号楼道路两侧,全长约1公里。2.4设计内容:建筑及场地实地勘测,外立面改造设计共计82栋(详见招标文件),备注:未包括室内二装、景观、建筑智能化、人防、幕墙等专项设计。2.5设计工期:40日历天(不含节假日,不含审查及沟通时间)。合同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红线图1份、设计要求及任务书1份、设计基础资料1份,上述资料均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改造方案文本4份、正式施工图8份,含电子文档一份。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收费方式为包干总价:人民币152.5万元整。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第二次付费,提交正式方案文本三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5%;第三次付费,提交正式施工图三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5%;第四次付费,竣工验收后三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的尾款。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实际工作量超过合同约定工作量20%的需增加设计费,具体金额另行协商;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六条双方责任:6.2设计人责任,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协商。第七条违约责任: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第八条其他: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签订后,中匠民大公司依约对天祝县团结路、**路外立面规划设计项目进行设计,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6月1日间,中匠民大公司陆续提交“设计成果”,并由中匠民大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出具设计成果签收单,设计成果分别为:2020年6月1日发电子版全套施工图纸至天祝县住建局;2020年6月1日发电子版全套预算至天祝县住建局;2020年4月28日全套方案设计图纸(效果图)及文本纸质版本4份;2020年5月15日全套方案设计图纸(效果图)及文本电子版本1份。天祝县住建局涉案项目具体协调人***在设计成果签收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中匠民大公司提交成果后向天祝县住建局发送请款函,申请支付第一、二次设计费838750元,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天祝县住建局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匠民大公司支付设计费。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匠民大公司与天祝县住建局于2020年5月15日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中匠民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天祝县团结路、**路外立面规划设计项目工程履行了设计义务,并将电子版全套施工图纸、全套方案设计图纸(效果图)及文本纸质版、电子版发送至天祝县住建局,由该涉案项目具体协调人***在设计成果签收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天祝县住建局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天祝县住建局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属于违约行为,对中匠民大公司请求支付设计费152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天祝县住建局抗辩因资金未到位中匠民大公司仅提供了涉案项目中80栋楼的电子版设计图及效果图,未提供正式纸质版的设计图,且天祝县住建局仅采纳了其中9栋楼的设计图,天祝县住建局只支付相对应的设计费。因中匠民大公司已向天祝县住建局交付全部设计成果,且天祝县住建局已在设计成果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应认定中匠民大公司已完成设计成果的交付,天祝县住建局在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仅使用了部分设计图的情况下,仅以未提供正式纸质版的设计图为由而否认接受中匠民大公司的全部设计成果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中匠民大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50000元,天祝县住建局未按期支付设计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故中匠民大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利率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现中匠民大公司主动调整为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为350000元(计算方式:1525000元×3.7%×4倍÷12月÷30天/月×562天≈35234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525000元;二、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75元,由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上诉人所持被上诉人未按约完成交付纸质版设计图的合同义务,故不承担支付设计款的理由。经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就设计图的形式既约定了电子版、也约定了纸质版,并未约定不交付纸质版图纸即为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如约交付电子版图纸,上诉人签收后及被上诉人向其发送请款函后,上诉人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明确要求被上诉人再行提供纸质版设计图,且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亦认可采纳了被上诉人的部分设计进行了施工,至二审开庭前上诉人亦未提供因被上诉人完成的电子版设计图造成其不能施工的相应证据,故上诉人签收电子版设计图的行为应视为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项目合同是上诉人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形式与中标的被上诉人签订,上诉人二审中提出实际施工图纸是根据其他设计机构重新设计的理由既未提供证据证实,也与其一审辩解相悖,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已签收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图并实际施工后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一审依法判决其承担违约金并无不当,违约金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75元,由上诉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