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703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执行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洪
审判员袁长宣
代理审判员*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