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华润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602民初2447号
原告河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坭坑村新和组。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
原告河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源市紫金县临江工业园井水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鲍善军,广东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小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源市新市区建设大道北边中山大道东边广晟·四季花园综合楼7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恒燕。
被告广东晟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河源市新市区建设大道北边中山大道东边广晟·四季花园综合楼701房-3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炉。
被告杨生炉,男,住河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以被告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晟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生炉与原告河源***源混泥土有限公司、河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周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