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602民初2447号
原告河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坭坑村新和组。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
原告河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源市紫金县临江工业园井水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鲍善军,广东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小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源市新市区建设大道北边中山大道东边广晟·四季花园综合楼7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恒燕。
被告广东晟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河源市新市区建设大道北边中山大道东边广晟·四季花园综合楼701房-3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炉。
被告杨生炉,男,住河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以被告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晟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生炉与原告河源***源混泥土有限公司、河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周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