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625民初290号
原告: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建设大道北边中山大道东边广晟四季花园综合楼7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恒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骁杰,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过量支付的工程款626579.7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9日原告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河源汇景东源隆和项目首开区建设工程8#、9#、10#及相应地下室-钢筋制安工程分包给被告***。***进场施工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其工程款10000元;2018年12月1日替其支付施工电费1065元;2018年12月4日支付其工程款50000元;施工期间被告手下员工发生事故垫付其手下员工工伤费用12000元,以及在2018年12月24日***停工退场时代其发放拖欠员工工资734214元。2018年12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确认工程量,结算审核被告已完成的工程量总价为230699.26元,远低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项,故被告过量收取的款项计626579.74元应向原告如数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管辖应当遵循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于河源市区(即河源市源城区),该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受法律保护,如遇上级有关法律冲突,甲方有最终解释权。如有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请到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合同签订地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衍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书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