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02民初5311号之二
原告:河源市源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热水村赤岭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胜利村麻竹窝地段东环路西面***东江凤凰城凤凰湾B区58号楼B栋27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源市源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源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903元,减半收取计3451.50元,由原告河源市源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邝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