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民初47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源市法大法律咨询服务所(普通合同)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胜利村麻竹窝地段东环路西面***东江凤凰城凤凰湾B区58号楼B栋27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55725633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