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1民初973号之一
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观塘村观塘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092359212J。
法定代表人:兰利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胜利村麻竹窝地段东环路西面***东江凤凰城凤凰湾B区58号楼B栋27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55725633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434元,因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3521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