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互利钢管租赁部与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3民初1404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互利钢管租赁部。
经营者***,男,1954年4月生。
委托代理人***,赣州市章贡区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互利钢管租赁部诉被告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租金为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章贡区互利钢管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河源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姜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