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119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发华。
委托代理人:卢飞、王宝贤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房。
法定代表人:陈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告关晓英于2022年1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但春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黎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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