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85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7民初285号
原告: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园林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8641.9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度假区路旁清理树根时被支撑树干的钢管砸伤头部、颈部,下午3时入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95146.27元,原告垫付医疗费76050元,累计赔偿被告各项损失计117733.34元。原告多次让被告提供治疗期间的68641.91元医疗费发票便于公司理赔,但被告至今没有提供。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提供医疗费票据,说明被告的医疗损失是不存在的,其收取原告76050元中包括医疗费68641.91元,该68641.91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并非原告所说的承包关系。2017年4月12日,被告在为原告承包的海头镇海州湾旅游度假区路旁清理死亡树木过程中被砸伤,后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该事实也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仲裁委、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所以原告称承包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2、原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68641.91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受伤后,因伤情太重被送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除医保报销部分支出了68641.91元,该费用发票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民初1995号判决书中原告已经作为证据提交,且在该案中原告也认可被告住院并花费医疗费95146.27元(含医保报销部分),所以原告称被告医疗损失不存在,属于不当得利无任何依据,而且原告为被告支付医疗费是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4月12日,原告大地园林公司指派被告***去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州湾旅游度假区路旁清理死亡树木,被告在清理过程中被支撑树木的钢管砸伤,后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8641.91元,大地园林绿化公司支付76050元。被告受伤后向连云港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大地园林公司支付医疗费95146元、护理费9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482元等。2018年2月24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地园林公司支付***因工受伤所产生的护理费9800元、停工留薪工资13114.94元等计49091.34元。原告大地园林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地园林绿化公司不支付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13114.94元和护理费9800元,在该案中原告提交被告的住院收费票据以证明被告实际花费医疗费68641.91元,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受伤花费医疗费为68641.91元并作出(2018)苏0707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大地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护理费2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鉴定费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114.9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036.4元,共计41683.34元。原告大地园林公司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苏07民终28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18日,原告大地园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裁定对原告大地园林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执4521号案件中的款项42425元予以冻结,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444.25元。后原告大地园林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曾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购买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并依据该保险报销费用2700元及450元,计3150元。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大地园林公司为被告***支付医疗费68641.91元,虽然被告未将医疗费发票原件交付原告,但该损失是确实存在且是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故被告取得该利益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8641.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在保险公司报销的金额系其自身购买保险而得到的理赔,与原告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同一原因,故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房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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