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终2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赵利,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善娟
审判员 林 龙
审判员 朱培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恒
法律条文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