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财保153号
申请人: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居民。
申请人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执4521号案件中的款项4242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42425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执4521号案件中的款项42425元。
案件申请费444.25元,由申请人连云港赣榆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