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欣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4579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住所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3-19号。
法定代表人:范萌。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泽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凌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