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欣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4245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泉,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范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德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