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欣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冯彬、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财保36号
申请人:冯彬,男,生于1975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郫县。
被申请人: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滨河路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3—19号。
法定代表人:范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4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人冯彬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431××××2309下存款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园支行账号6221××××7121下存款40000元,共计140000元。申请人冯彬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431××××2309下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园支行账号6221××××7121下存款40000元。
以上一、二项冻结期限均为1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冯彬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德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