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欣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459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泉,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3-19号。
法定代表人:范萌。
被告:**,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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