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净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朗净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朗净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407室(德胜园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院士路创业大厦2-11室。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16536号判决书,北京朗净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市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波市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波市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