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47274号
原告:北京朗净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407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北京中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岚皋县兴隆沟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东环一路东新村三组一幢。
法定代表人:倪勇强,厂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北京朗净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岚皋县兴隆沟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朗净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朗净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朗净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原告北京朗净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钊昭
书 记 员 索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