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1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明,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892.5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民杰
审判员  师志远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