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明,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892.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