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152号
原告: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明,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5833528L。
住所:长垣县位庄镇韩了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孝涛,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市博威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省伟,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NLB1Q3E。
住所: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联合路10号。
原告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博威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美荣
审 判 员 韩卫民
人民陪审员 何钟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