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7743号
原告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办事处韩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5833528L。
委托代理人***,女,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河南省远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