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新兴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竞迈环保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及辽宁易派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221执字3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新兴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肇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竞迈环保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易派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省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新兴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竞迈环保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及辽宁易派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二被执行人的资产经政府组合现归于第三人辽宁省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辽宁省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辽宁省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抚顺市新兴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100000元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