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辽0103行初193号
原告辽宁亿金善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与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亿金善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亿金善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亿金善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亿金善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耀宇
人民陪审员 唐占刚
人民陪审员 吕洪芹
书 记 员 崔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