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324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山,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骊马豪城小区F座22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嘉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贯超,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系陕西润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互助县民族文化旅游工艺品加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润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13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雅洁
书记员 王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