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3326号
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润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润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润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761175.68元的银行存款采取网络查控、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青海宝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如申请财产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财产保全人遭受实际损失,担保人同意因诉讼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润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761175.68元的银行存款采取网络查控、冻结的保全措施,期限自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止。
案件申请费4326元,由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