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8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贵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号B楼第12层,组织机构代码:691720890。
法定代表人桂发二。
被执行人**,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
申请执行人浙江贵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56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浙江贵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43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委托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有反馈房产信息。
2、本院于2018年2月7日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不动产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
3、本院于2018年2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4、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及车辆。
5、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同日将其纳入最高院失信名单并予以发布。
6、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限制高消费。
7、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贵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浙江贵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8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款74369元及利息,执行费1015元,共计7538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贵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