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申44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18D室。
法定代表人:*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请求确认:1.我与帕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帕克公司赔偿我2006年4月24日至2007年6月18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具体数额按照法定标准判决;3.帕克公司支付我2006年4月24日至2007年6月1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819000元;4.帕克公司支付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0元;5.另查,我于2007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我因帕克公司未按时缴纳保险,要求帕克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权益损失2184000元,这笔钱按国家规定侵害人身权益的国家新规定,从受害之日起重新计算经济补偿20年,其中包括2次医药报销,国家应该给我该社保待遇,取暖费,工作服损失;6.因存在劳动关系是一年零两个月,存在工龄关系就赔偿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损失。(二)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再审相关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四)本案存在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帕克公司发表意见称:(一)申请人收到一审判决后未在法定时间内上诉。(二)申请人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需赔偿因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已在(2014)海民初字第16634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09211号、(2015)高民申字第03558号中提出,均被驳回。(三)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出其在一审期间的主张,应不予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与其在(2014)海民初字第16634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一致,该判决作出后,***向本院上诉,本院作出(2014)一中民终字第09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服,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高民申字第03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的相关诉讼请求均未获生效判决支持,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亦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第二,申请人所称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是指劳动仲裁员收受贿赂,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已向其释明劳动仲裁员不是审判人员,该申请理由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京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