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910号
申请人:***(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16号万开中心B座6层B6-28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宾,男,***(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孟斌,北京子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18D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林,董事长。
原告***(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36630.8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批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6630.8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舜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姚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