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特175号
申请人: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18D室。
法定代表人:*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满族,北京华龙特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克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帕克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307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称:***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26日,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3073号仲裁裁决:一、帕克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5日工资及病假工资共计5672.64元;二、帕克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6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2908.13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不服仲裁裁决,已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锐
审判员张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