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962号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闽磊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四队沙坦公路“南围仔”932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0870W04。
经营者:张锦文。
被告:广东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情侣北路3333号格力海岸21栋3601和3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7626730L。
法定代表人:洪苑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思,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三乡镇闽磊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三乡镇闽磊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中山市三乡镇闽磊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黄淑芳
人民陪审员 王 鑫
人民陪审员 程小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