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大驿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9184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大驿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开发区中心路69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大驿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大驿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大驿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大驿汽配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