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3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34696393W,住所地青州市朱良镇阳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序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登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