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1393号
申请人: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朱良镇阳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34696393M。
被申请人:***,男,1980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7906.1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7906.1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56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
审 判 员 杨秀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伦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