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4财保19号
申请人: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朱良镇杨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34696XXXX。
被申请人: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园区靖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555699XXXX。
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2889XXXX。
申请人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东方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泰丰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9年5月15日,山东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5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陕0424民初11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陕西泰丰公司、山东泰丰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5月21日,本院轮候查封了陕西泰丰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0153XX/0153XX的产权。2019年10月22日,山东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山东泰丰公司购买的由中国重汽集团五指山泺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海南五指山蝶泉湾项目XXXX号,建筑面积88.67平米价值74.0572万元房产一套;请求对陕西泰丰公司位于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区靖庄路西侧证号为乾国用(2012)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本院依法作出(2019)陕0424民初111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公司购买的由中国重汽集团五指山泺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海南五指山蝶泉湾项目XXXX号,建筑面积88.67平米价值74.0572万元房产一套;轮候查封陕西泰丰公司位于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区靖庄路西侧证号为乾国用(2012)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本院作出(2019)陕0424执保43号结案通知书,委托海南省五指山人民法院对山东泰丰公司购买的海南五指山蝶泉湾项目XXXX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乾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无陕西泰丰公司位于乾县工业区靖庄路西侧证号为乾国用(2012)第XXX号国有土地的登记信息。
2019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陕042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两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5月13日,两本申请人以两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5月29日合并破产重整,申请人已依法申报债权、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统一清偿为由,申请撤回上诉,2021年5月24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陕04民终165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两被申请人撤回上诉。
2021年6月5日,申请人现因两被申请人破产重整成功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泰丰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0153XX/0153XX的产权的轮候查封;申请解除对山东泰丰公司购买的海南五指山蝶泉湾项目XXX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0153XX/0153XX的产权的轮候查封。
二、解除对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海南五指山蝶泉湾项目XXX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李 研
审判员 董卫群
审判员 郑海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