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闫朝阳、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闫朝阳、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7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三初字第1556-2号
原告***
被告闫朝阳
被告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巴黎路2507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2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闫朝阳、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告闫朝阳驾驶的鲁V959B5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9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9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对鲁V959B5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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