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富腾物流有限公司与闫朝阳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民初924号
原告东营富腾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70523200010559.企业组织机构代码:58044152-2。
法定代表人*新广,经理。
被告闫朝阳,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194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156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富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朝阳、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东营富腾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富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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