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双方签订的《煤气管道带压开孔、封堵施工合同》及技术协议;2.冶金公司提交的承兑汇票;3.济南万通价评字(2019)第WT0708-1号评估报告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7月7日,冶金公司与奥新公司签订《煤气管道带压开孔、封堵施工合同》一份及相关技术协议,约定冶金公司将其总承包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脱硫管道改造项目带压开孔及管道封堵工程交由奥新公司施工,工程包含DN1200带压开孔、DN1400带压开孔、DN1600带压封堵,工程合计价格116万元,双方按实际施工内容结算。冶金公司负责设备机具的吊装、施工平台搭建、施工电源提供、封堵断管处盲板、提供开孔封堵阀门和配件、现场监管施工工艺、组织工程验收等。乙方负责开孔管件、断管处盲板的焊接,DN1200、DN1400带压开孔、DN1600带压封堵。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冶金公司预付30%工程款即35万元,带压开孔完毕后支付30%工程款35万元,带压封堵完毕后支付35%工程款40万元,剩余6万元作为质保金。双方在技术协议中约定,冶金公司负责向奥新公司提供开孔及封堵管道的介质特性、介质成分和管道材质、压力、温度等技术参数,同时负责提供管道带压开孔所需阀门、短节、螺栓、垫片等材料。奥新公司负责编制详细施工方案,并得到冶金公司审核。奥新公司负责提供管道带压封堵所需的施工材料及施工器具,并开展管道封堵工作,封堵完毕后根据冶金公司要求进行不动火断管作业,并焊接断口盲板。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冶金公司通过承兑汇票支付合同预付款35万元,扣除奥新公司应交的安全保证金5万元,冶金公司实际支付工程预付款30万元。后经本院审查,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因技术原因取消脱硫管道改造项目带压开孔及管道封堵工程,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
诉讼中,奥新公司对其为履行涉案合同准备的带压开孔及管道封堵设备(具体包括封堵管件、封堵连箱、封堵头、夹板阀、开孔刀具、液压缸、开孔刀头)价值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济南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济南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济南万通价评字(2019)第WT0708-1号评估报告书,认定标的带压开孔及管道封堵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评估价值为495403元。奥新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21000元。另,奥新公司陈述,其为履行涉案合同准备的带压开孔及管道封堵设备均为工具。奥新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自认其曾承接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DN1600带压封堵、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DN1600带压封堵、河南利源燃气有限公司DN1400封堵、DN1200开孔工程、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DN2200带压封堵工程。******
本院认为,冶金公司与奥新公司签订的《煤气管道带压开孔、封堵施工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因涉案管道所有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取消脱硫管道改造项目,致涉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故冶金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冶金公司要求奥新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合同预付款3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奥新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冶金公司赔偿其为履行涉案合同准备的带压开孔及管道封堵设备损失,冶金公司认为上述设备系奥新公司为履行合同应当配备的相关设备,且全部设备为带压开孔及封堵工具,在今后的工程中可重复使用,合同解除后并无设备损失,其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经审查,奥新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的封堵管件、封堵连箱、封堵头、夹板阀、开孔刀具、液压缸、开孔刀头均为开孔、封堵工具,奥新公司为制造上述设备投入了相应成本,冶金公司解除合同给奥新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对此冶金公司理应赔偿。但涉案设备目前尚在奥新公司处存放,上述设备在今后工程中尚可继续使用,奥新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自认其曾承接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DN1600带压封堵、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DN1600带压封堵、河南利源燃气有限公司DN1400封堵、DN1200开孔工程,由冶金公司承担其全部损失495403元亦显失公平。综上,本院酌定,冶金公司应赔偿奥新公司设备损失118896.72元(495403元×24%)为宜。案件鉴定费21000元,由冶金公司、奥新公司各承担50%。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签订的《煤气管道带压开孔、封堵施工合同》;******
二、由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合同预付款300000元;******
三、驳回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由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设备损失118896.72元;******
五、驳回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5900元,由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1000元,由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冉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