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正本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三初字第1683号
原告东营富腾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70523200010559.企业组织机构代码:58044152-2。
代表人*新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广,该公司职工。
被告闫朝阳,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经理。
被告***,194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156XB。
代表人*延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浩,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富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朝阳、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闫朝阳、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富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富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议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