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终4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姜远波,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正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69427811P。
法定代表人:庞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喆,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正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3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3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