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04民初6532号
原告: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桃源路134号2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蓓,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昌邑区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消防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教中心)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宇泰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职教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蓓、**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宇泰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职教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泰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合同书》有效;二、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5,289,366.50元及该款项逾期支付的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9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第四季度维保费635,328.00元,2021年第三季度检测费72,442.00元及维保费、检测费的利息;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被告以招标形式,对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进行采购。2018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记载原告为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中标人2018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维保服务期限10年(2018年7月17日至2028年7月17日),费用为每年4,296,707.00元。2020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中年度维护费用调整为2,749,892.00元,其中年度维护保养费用2,541,312.00元,年度检测费用为208,5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20年1月10日起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的维保工作仍然由原告负责,被告欠付服务费用已达6,908,149.00元。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求。
职教中心辩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合同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合同书》合同期限10年,合同履行期限过长,不利于其他企业参与竞争,剥夺同行业其他企业参与竞争。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合同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3、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履行支付项目款5,289,366.50元,原告主张数额与事实不符,根据《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合同书》及《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护项目补充合同》,应支付款项为2019年未支付费用40,976.50元、2020年度申请拨付金额2,749,892.00元、2021年前三季度维保费用及检测费用2,114,564.00元;根据《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工作及考核方案(2020版)》相关规定,原告在服务中没有达到考核标准应当扣减4,403.50元,同时根据《考核方案(2020版)》维护管理费和检测费结算依据为根据抽查考核结果采取据实结算方式进行核算,因此2021年度第四季度维护管理费不应支付,总计应支付项目款4,901,029.00元。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数额和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付逾期利息。另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维护、养护和检测费用的违约金,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实际发生的维护、养护、保养费用和检测费用并在持续支付。原告至今仍在为被告服务,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被告已按照程序向政府申报,政府财政困难不是被告行为所致。故原告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的数额和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6日,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招标公告》,招标项目编号:20180530Z0591。载明:“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已由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实施采购,项目业主为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服务中心,项目资金来自市本级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招标内容:上水、供热泵房、高压变电所、箱变等维护及检测、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养护,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合格。维保期限:10年。项目地点:吉林市教育局职业教育园区(吉林市高新北区高新大路中段)……。”2018年7月5日,宇泰消防公司递交《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投标文件》。2018年7月10日,宇泰消防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载明:“宇泰消防公司于2018年7月6日所递交的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保项目投标文件已被接受,确定为中标人。服务范围:上水、供热泵房、高压变电所、箱变等维护及检测、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养护。质量要求:合格。维保期限:10年。服务地点: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吉林市高新北区高新大路中段)。”
2018年7月17日,职教中心(甲方)与宇泰消防公司(乙方)签订《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合同书》,约定:“二、维保范围及释义:1、维保范围:本项目为对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上水泵房、供热泵房、高压变电所、箱变等维护及检测,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养护,室外管线巡视。具体维保工作范围及各系统详见附件。六、合同期限:维保服务期共10年:2018年7月17日至2028年7月16日。七、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2.合同费用及组成。2.2.合同费用组成: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设备检测费用,规费及税金等。2.3.合同费用为每年人民币4,296,707.00元(大写:肆佰贰拾玖万陆仟柒佰零柒元零角零分)。其中:年度维护保养费用为人民币4,088,127.00元(大写:肆佰零捌万捌仟壹佰贰拾柒元零角零分);年度检测费用为人民币:208,580.00元(大写:贰拾万零捌仟***拾元零角零分)。3.付款方式。3.1.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即:承建单位两年保修期(含检测)内。甲方给付乙方维护保养费用每年人民币4,088,127.00元(大写:肆佰零捌万捌仟壹佰贰拾柒元零角零分),即:每季度人民币1,022,031.75元(大写:壹佰零贰万贰仟零叁拾壹元柒角伍分)。(甲乙双方根据物价变化,人工成本变化,标的物,维护范围等变化对款项进行逐年调整,调整后按季度结算。)3.2.当承建单位保修期结束。甲方给付乙方维护保养费用每年人民币:4,296,707.00元(大写:肆佰贰拾玖万陆仟柒佰零柒元零角零分),即:每季度人民币1,022,031.75元(大写:壹佰零贰万贰仟零叁拾壹元柒角伍分)。年度检测费用人民币:208,580.00元(大写:贰拾万零捌仟***拾元零角零分),检测费用按季度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甲乙双方根据物价变化,人工成本变化,标的物,维护范围等变化对款项进行逐年调整,调整后按季度结算。)3.4.支付方式。本合同款按季度支付,甲方每季度第一月十日前支付该季度维护保养费用;每季度第一月十日前支付上一季度实际发生的检测费用。3.5.以上费用均包含规费及税金。八、责任和义务。1.甲方责任和义务。1.2.按合同如期付款……。”落款处盖有甲乙双方公章。
2020年4月26日,职教中心(甲方)与宇泰消防公司(乙方)签订《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补充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约定:“随着2018年9月园区入驻运行以来,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已圆满完成了与园区代建单位吉林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的测试、验收、交接、维管等各项工作,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已进入到平稳运行期项目主要工作任务已转入到日常巡检、设备检测等方面,项目维管方案已存在优化的可能和空间。按照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园区运行实际,本着据实结算、科学合理测算运营成本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原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吉林市职业教育业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合同》基础上,同意对原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增补,订立本补充合同。经过修改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原合同相应条款废止。1.合同费用及组成。1.1.2合同费用组成: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设备检测费用,规费及税金等。1.1.3合同费用:按双方编制的《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工作及考核方案(2020版)》,年度维护费用为人民币:2,749,892.00元(大写:贰佰柒拾肆万玖仟捌佰玖拾贰元零角零分)。其中:年度维护保养费用为人民币:2,541,312.00元(大写:贰佰伍拾肆万壹仟叁佰壹拾贰元零角零分);年度检测费用为人民币:208,580.00元(大写:贰拾万零捌仟***拾元零角零分)。1.1.4付款方式:维护费用按季度结算支付。检测费用按季度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甲乙双方在落款处签章。
案涉合同签订后,宇泰消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至今。
另查明,宇泰消防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5,000,000.00元人民币,属小微企业。
认定以上事实有宇泰消防公司及职教中心提供的《吉林市职业教育业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合同》《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补充合同》《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工作及考核方案(2020版)》及宇泰消防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关于本案案由。本案的立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本案中,宇泰消防公司在诉请中明确要求职教中心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支付欠付的合同款,该案为给付之诉,经本院释明,宇泰消防公司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关于案涉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虽职教中心辩称案涉合同的签订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但宇泰消防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与职教中心签订《吉林市职业教育业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合同书》及《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补充合同》,且自合同签订之时起(即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年末间,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双方的履行行为即视为对案涉合同效力的认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宇泰消防公司与职教中心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吉林市职业教育业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合同书》及2020年4月26日签订的《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补充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合同签订后,宇泰消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履行至今,职教中心未如约履行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宇泰消防公司要求职教中心支付合同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职教中心辩称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维护养护费用应依据抽查考核结果进行支付,但按照合同约定,职教中心应于每季度第一月十日前支付该季度维护养护费用,职教中心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2021年第四季度维护养护费用,故对职教中心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欠款数额。结合宇泰消防公司提供的维保费欠息计算表、检测费欠息计算表及职教中心提供的泵房维保项目结算数据统计,本院综合认定如下:2019年未支付检测费金额为40,976.00元;因双方于2020年4月26日签订《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泵房维护养护项目补充合同》对维护养护费用做了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本合同与原合同相互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故2020年第一季度维护保养费用应适用原《合同书》中约定的标准,即1,022,031.75元;检测费用为4,467.00元,合计1,026,498.75元;2020年第二季度的维护保养费用适用《补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即635,328.00元,检测费用为65,636.00元,合计700,964.00元;2020年第三季度未支付维护保养费用为635,328.00元,检测费用14,978.00元,合计650,306.00元;2020年第四季度未支付的维护保养费用为635,328.00元,检测费用为123,499.00元,合计758,827.00元;2021年第一季度未支付的维护保养费用为635,328.00元,检测费用为4,467.00元,合计639,795.00元;2021年第二季度未支付的维护保养费用为635,328.00元;2021年第三季度未支付的维护保养费用为635,328.00元,检测费用为72,442.00元,合计707,770.00元;2021年第四季度未支付的维护保养费用为635,328.00元。以上合计5,795,792.75元。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宇泰消防公司要求职教中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宇泰消防公司要求职教中心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以欠付的合同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的合同款项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职教中心应自每一期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即以1,063,007.75元(即2019年度欠付费的检测费用40,976.00元+2020年第一季度维护保养费用1,022,031.75元=1,063,007.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639,797.00元(即2020年第一季度检测费4,467.00元+2020年第二季度维护保养费用635,328.00元=639,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700,964.00元(即2020年第二季度检测费65,636.00元+2020年第三季度维护保养费用635,328.00元=700,9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650,306.00元(即2020年第三季度检测费14,978.00元+2020年第四季度维护保养费用635,328.00元=650,30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758,827.00元(即2020年第四季度检测费123,499.00元+2021年第一季度维护保养费用635,328.00元=758,82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639,795.00元(2021年第一季度检测费4,467.00元+2021年第二季度维护保养费用635,328.00元=639,79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2021年第三季度维护保养费用635,3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707,770.00元(2021年第三季度检测费72,442.00元+2021年第四季度维护保养费用635,328.00元=707,7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欠付的合同款5,795,792.75元;
二、被告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63,007.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639,79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700,9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650,30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758,82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639,79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635,3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707,7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72.00元(原告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吉林市职业教育园区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