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4295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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