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4295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