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旺鼎皮革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2民初2576号

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大南委407栋。

法定代表人:孙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雪梅,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艳松,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皮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佟二堡镇四区。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诉被告辽宁**皮革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玥独任审判,本院依法对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传票传唤定于2020年9月30日10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4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玥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