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2民初2576号
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大南委407栋。
法定代表人:孙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雪梅,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艳松,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皮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佟二堡镇四区。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诉被告辽宁**皮革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玥独任审判,本院依法对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传票传唤定于2020年9月30日10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4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玥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