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某某皮革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执19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大南委407栋。
法定代表人:孙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艳松,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皮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佟二堡镇四区。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皮革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0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租赁费140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00元,执行费2263.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2.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8日、2022年5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查询到被××人名下××于佟二堡镇××村,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8)灯塔市不动产权第0001681号,建筑面积7159.0平方米房屋。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但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向辽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到被执行人辽***皮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因疫情原因暂停营业。
5.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19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宝宇
书 记 员 朱美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