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某某皮革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民初2271号
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大南委407栋。
法定代表人:孙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梅、陈艳松,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皮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佟二堡镇四区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阳旭子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皮革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威威
人民陪审员  赵春林
人民陪审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杜剑峰
书 记 员  夏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