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执恢1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八面通镇农拥小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立杰,***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下城子粮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下城子车站。
法定代表人:高继勇,**市下城子粮库主任。
本院在执行***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下城子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5执恢17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玺臣
审判员 刘 成
审判员 李长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