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执恢173号二
申请执行人:***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八面通镇农拥小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立杰,***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下城子粮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下城子车站。
法定代表人:高继勇,**市下城子粮库主任。
本院在执行***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市下城子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黑1085执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市下城子粮库所有的登记在**市粮食局名下坐落于**市面积为240.00平方米车库的产籍(产权证号:穆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市下城子粮库所有的登记在**市粮食局名下坐落于**市面积为240.00平方米车库的产籍(产权证号:穆房权证市区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玺臣
审判员 王艳新
审判员 李长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