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6246号
申请人:山东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兴商务企业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4DD0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山东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50000.00元,申请人山东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19370103310000000175-1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证号:)房产一处。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号汽车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均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辉
此案关联(2019)鲁1327执保1438号